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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中高级中学章程
来源:上海市新中高级中学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4日

 

(2015年7月1日经第10届7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 言

上海市新中高级中学是上海市文明单位,其前身为1925年由当时上海钱业公会的有识之士创建的钱业公学。1955年,学校改名新中中学,1977年被评为闸北区区级重点中学。1998年,为落实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创建与一流城市相匹配的一流教育,学校易地重建,更名为新中高级中学,并迁入现址原平路400号,并于2005年首批入选“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社会主义教育方针,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促进学校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新中高级中学”,简称“新中”,英文表述为Shanghai Xinzhong Senior High School,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原平路555号,邮政编码200436,官方网址http://www.xzschool.edu.sh.cn。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上海全市范围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当年度上海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报名资格的初中毕业生。作为上海市基础教育援藏单位,设置西藏生内地散插班,招收符合国家民族政策的西藏初中毕业生。学校国际部依据有关法规和资质招收国际学生。具体招生对象及规模以市、区教育部门核准的班数和人数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以“一切为了学生终身发展——实施人生预备教育”为办学宗旨,围绕“健康人格”、“综合学力”、“多彩个性”,对高中生开展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第六条  学校秉持“为学生终身奠基,让学生终身怀念”的办学理念。“为学生终身奠基”是从当下畅想未来,“让学生终身怀念”则是站在未来的视角提升当下的教育。

第七条 学校校训:树德修能。

第八条  学校精神:以德立身、以人为本、沉毅笃行、自信自为、贵雅大气的“新中精神”。

第九条  学校办学目标:将学校建成一所制度化、信息化、国际化,引领区域基础教育发展,学校品牌和特色逐渐凸显的实验性、示范性高级中学。

第十条  学生培养目标:采取以“大教育观、大德育观、大课程观”的发展思路,为学生提供通向未来的“大学学生证、体育专项证、社团团员证、社会实践证”四项证书,开展突破发展瓶颈的“课程教学、身心健康、民族教育、科学艺术、信息技术”五维行动,培养“终身发展的人”。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党总支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新中高级中学紧紧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总支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总支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团委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学校教工团组织结合青年教职工身心特点,为教师队伍建设助推助力。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代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教代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务办公室、德育处、教学处、教师发展办公室、总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总支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代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利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课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体现基础型、拓展型、研究型三类课程有效整合,体现高中三个年段课程目标的整体布局、分步实施,体现必修、自主选修等修习模式的灵活运用,实现以上因素的整合实施,是学校课程整体框架设计的内在精神,即:目标整体,结构多元,尊重选择,差异发展。

第二十五条  以班级为基本建设单位,完善学生会、团委组织建设,形成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注重学生在管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潜能,加强对学生的“执勤”培训,做到目的、计划、评价、激励并行,不断提高学生自主管理的水平,突出学校学生自主教育特色。

第二十六条  通过自主社团活动,引导学生通过制定社团发展目标、现状分析、制定对策、组织实施、评价总结等进行自我管理。

提倡每位学生“人人参与社团”。依靠社区、家长和其他社会资源,积极创设社会实践类、文化艺术类、体育文化类和综合类等学生自主社团,鼓励学生参与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走出校园,走向家庭、社会和大自然。

学校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自主社团活动展示,展示社团活动风采和学生个人成果,开展明星社团、魅力社团、潜力社团等活动,健全自主社团评价机制,推进自主社团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加强校本教研,编写适合学生的校本作业,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八条  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室统一领导。学校建立由校长室、教学处、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教学处是学校教学工作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学校课程计划,通过基本教学环节的全程管理,完成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加强教研组、备课组建设,充分发挥教研组功能。组织考试,做好教学质量的分析工作,并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对各专用教室的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设施,尤其是现代化设施的合理使用。做好全校师生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簿本的征订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课堂管理制度,保障师生教、学权益。围绕新课程和新课改,定期开展主题性的教学研究活动,聚焦课堂教学,优化课堂教学,改变学生学习方式,提高教学质量。定期组织学科教师的公开教学活动及评比活动等,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具体地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分年级在全校推广实施“体育专项课”,有计划地指导学生学会体锻、健身、运动技能,开展体育常识的普及性教育,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学会欣赏体育。组织开展好体育课外活动,利用“体教结合”机制办好各类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督促并指导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和校园环境卫生安全、整洁。学校加强健康教育,降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和提高学生卫生保健习惯和意识。学校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

成立以学校分管德育的副校长负责,德育主任、团干部、年级组长及心理健康教育老师、班主任等参与的学生心理支持服务小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开设“学生节”,丰富学校艺术、科技教育和文化生活。按相关规定开展学军、学农、学工、社会考察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实验室、图书馆、信息中心、体育场馆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教师发展办公室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总课题的开题、实施和结题,负责学校其他课题的组织、指导、管理和推广。完善校本研修机制,按要求制定校本研修计划并落实相关活动。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起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后,即取得学籍。学校为取得学籍学生在教育行政部门学籍注册网上注册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学校有关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市、区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日三餐。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团委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三)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

(四)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六)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七)有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有权参加市、区、校各级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九)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理,教职工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按规定享有申诉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二)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退管会具体负责。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师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贯彻国家社会主义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任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

(五)教师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教育职业伦理规范;

(六)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重学生隐私,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七)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八)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九)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十)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根据学校发展需要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有关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聘任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亿柒仟壹佰玖拾壹万元。学校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静安区教育局财务中心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彭浦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代会成员提议方可进行,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报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